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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0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王顺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王顺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0525号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7号。负责人:田根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告:王顺启,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以下简称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被告王顺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静、被告王顺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罗园供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供暖费4824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92.9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系供、用暖关系,我公司为王顺启居住的房屋(以下简称601号房屋)供暖,并按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供暖费。王顺启尚拖欠供暖费未支付,虽经我公司多次催款,但其一直未给付。被告王顺启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公司给我们提供了供暖服务,但是,原告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且温度不达标,没人上门查验温度,询问住房供暖情况。且供暖是政府强加给我们的,因为供暖交费政府原来规定是由单位交的,我现在已失业,没有单位给我交,但政府每年给供暖公司补贴就是补贴给我们穷百姓的。不能供暖公司一边拿着政府补贴,一边告我们收费,他们这是收双份钱。经审理查明:经双方确认,王顺启系601号房屋的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为40.2平方米,由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为该房屋提供供暖服务。该房屋2014年之后的供暖费按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收取。现王顺启未交纳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供暖费。现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起诉要求王顺启交纳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供暖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王顺启作为601号房屋的承租人,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为该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王顺启应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用。王顺启称其经济困难且失业,不应由其个人缴纳供暖费,但按照法律规定,该项意见不属于拒交供暖费的法定抗辩事由,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另,因双方未签订书面供暖协议,故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要求王顺启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顺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二○一四年度至二〇一六年度的供暖费共计4824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顺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婍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