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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春香、王证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朱春香,王证,无锡尚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475-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春香,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王证,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无锡尚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55387-4,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湘江路2-2-905、906。法定代表人:钱铮。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春香、王证、无锡尚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3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春香、王证、无锡尚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春香、王证、无锡尚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983.9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