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任井伍与朱宝堂、刘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井伍,朱宝堂,刘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628号原告:任井伍,男。被告:朱宝堂,男。被告:刘金树,男。原告任井伍与被告朱宝堂、刘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任井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井伍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井伍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