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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任井伍与朱宝堂、刘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井伍,朱宝堂,刘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628号原告:任井伍,男。被告:朱宝堂,男。被告:刘金树,男。原告任井伍与被告朱宝堂、刘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任井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井伍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井伍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