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道斌与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斌,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道斌,男,1968年5月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西街。本院在受理王道斌与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皖1102执300号的裁定,查封了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5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0158.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