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项白玲与王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白玲,王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2754号原告:项白玲,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生福,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白玲与被告王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白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白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0元,借款利息218860元(按照月息2%,自2014年3月28日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并按照月息2%继续主张利息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方河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4日,被告向方河借取现金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方河借取现金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1月10日,方河因病去世。2017年3月3日,方河的母亲张秀珍、女儿方颖超、儿子方建堃、方建熙,兄妹方彦、方月琴、方月霞、方月花、方月娟等继承人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声明放弃方河所留的任何遗产。现原告作为方河的唯一财产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认可于2014年2月24日向方河借取现金200000元,于2014年3月28日向方河借取现金110000元,但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利息。2014年4月3日,被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原告转账偿还借款9900元,并于2014年另行偿还原告借款60100元。2015年6月4日,方河自原告处取走一辆车号为CLxxx的压路机一台,至今未还。被告曾和方河协商用其借取的压路机抵顶借款,现该压路机也已被方河变卖。故被告不应再偿还原告借款。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对被告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方河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014年3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方河现金壹拾壹万元整”。2014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账户转账9900元。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方河因病去世。再查明,原告与方河系配偶关系。2017年3月3日,方河的母亲张秀珍、女儿方颖超、儿子方建堃,兄妹方彦、方月琴、方月霞、方月花、方月娟等继承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声明放弃方河所留的遗产的继承权。2017年3月6日,方河的儿子方建熙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声明放弃方河所留的遗产的继承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方河的配偶,对被告的债权,和方河各享有一半的份额。方河已因病去世,其对被告的债权份额属于遗产。因原告之外的遗产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故原告起诉被告主张债权主体适格。被告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向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10000元,查明被告已支付9900元,故被告还应返还借款300100元。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应认定为无息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18860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已偿还原告借款60100,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正式,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已用CLxxx的压路机抵顶借款,因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生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项白玲借款30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计4544元,由原告项白玲负担1966元,由被告王生福负担2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刘 佳附:与本案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