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志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孙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37号原告:杨志,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建军,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诉被告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志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