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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志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孙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37号原告:杨志,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建军,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诉被告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志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