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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力达船务有限公司、山东厦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力达船务有限公司,山东厦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第292号申请人:秦皇岛力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经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厦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号万豪国际******室。申请人秦皇岛力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厦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力达船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厦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