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安民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永池、余静冰等与刘江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池,余静冰,易瑞萍,李易晴,李易菲,刘玉帅,刘亚博,包玉华,李燕,刘江江,刘航,欧广龚,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士良,周明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