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李军与廖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军,廖雨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31号原告:陈李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告:廖雨雪,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陈李军与被告廖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李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英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文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