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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翠英与苏新梅、刘明、刘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英,苏新梅,刘明,刘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英,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下寨村*组。现住蒲城县孙镇平路庙新街。被执行人:苏新梅,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阿坡村*组。现住蒲城县孙镇平路庙新街。被执行人:刘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阿坡村*组,现住蒲城县孙镇平路庙新街。被执行人:刘誉,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阿坡村*组。现住蒲城县孙镇平路庙新街。张翠英与苏新梅、刘明、刘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294108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6000元、执行费3350元。经执行,本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