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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玉成、王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成,王文芳,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执行人王文芳,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柴宏,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芳与被执行人李玉成、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偏高,申请对康乐馨小区2栋一层28号车库重新评估。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文芳与被执行人李玉成、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玉成、柴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文芳借款本金1679166.03元、利息35262.4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6日,自2016年4月7日起,以1679166.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成、柴宏名下康乐馨小区2栋一层28号车库。2016年9月3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衡水广辉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车库进行评估。2017年3月13日衡水广辉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了衡广辉评报字第(2017)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异议人李玉成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偏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本院在本次执行活动中依法定程序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具有相应资质,其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报告亦按规定送达。故异议人李玉成提出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偏高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玉成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文禹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