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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房立辉对赵宝敏与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敏,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20号案外人房立辉,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赵宝敏,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玉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敏与被执行人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房立辉于2017年4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房立辉称,赵宝敏申请执行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孤家子镇文化小区3号楼南侧一层东数12门车库是错误的。因为该车库已于2013年6月由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房立春抵顶工程款了,房立春又将这个车库转给我抵工程款了,我占有并使用三年多。故提出异议,请求对赵宝敏的申请不予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6月23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宝敏与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宝敏交付位于孤家子镇文化小区3号楼南侧一层东数第9、10、11、12门车库。判决生效后,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将上述四个车库交付给赵宝敏,赵宝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东数12门车库由房立辉占有并使用三年多时间。本院认为,赵宝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房立辉占有并使用位于孤家子镇文化小区3号楼南侧一层东数12门车库没有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房立辉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默然审 判 员  苏海波代理审判员  齐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