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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永峰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承揽合同纠纷2017民初15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547号原告:李永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朱新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李永峰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永峰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峰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永峰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