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永峰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承揽合同纠纷2017民初15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547号原告:李永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朱新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李永峰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敏洁洗衣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永峰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峰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永峰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