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群、王明忠、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群,王明忠,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366号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简阳市京龙江水湾二期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579286-5。法定代表人:朱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成,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群,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王明忠,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新市镇松树村四组(庙子沟)。组织机构代码20686376-8。法定代表人:王明忠,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群、王明忠、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书面告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628元。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群、王明忠、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治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