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曹学峰、张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学峰,张春宇,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学峰,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晨波,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宇,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奎,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普亮,张家口市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学峰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宇、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79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学峰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曹学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学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曹学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振生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