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钟海欧与韩伟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欧,韩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946号原告钟海欧,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90********,女,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立新村刘家屯。被告韩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2********,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英杰村韩家屯。委托代���人柳继忠,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海欧与被告韩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海欧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海欧、被告韩伟及委托代理人柳继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海欧诉称:钟海欧与韩伟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吵打,韩伟酒后偶尔对钟海欧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无和好可能,要求与韩伟离婚;婚生女孩韩佳琪由韩伟自行抚养。被告韩伟辩称:与钟海欧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钟海欧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韩伟发表了质证意见。钟海欧举示证据情况如��:证据A1.结婚证2份,拟证明:钟海欧与韩伟系夫妻关系。韩伟对钟海欧举示的证据无异议。韩伟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钟海欧举示的证据,韩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钟海欧与韩伟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女孩韩佳琪,现年3岁。现钟海欧以与韩伟感情不合为由要求与韩伟离婚;婚生女孩韩佳琪由韩伟自行抚养。本院认为:结婚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钟海欧与韩伟已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说明双方婚后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即便在生活琐事方面存有争议出现矛盾,也应互谅互让,理性解决,不应轻易离婚。钟海欧未举示与韩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韩伟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不准予钟海欧与韩伟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海欧与被告韩伟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海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