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玉珠、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珠,李卓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珠,女,出生于1970年5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张治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卓谏(曾用名李二娃),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珠因与被上诉人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玉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丛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