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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泉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何宝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弘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宝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弘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宏图路78弄30号。法定代表人:金雪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龙,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上海弘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宝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海泉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名称变更为上海弘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予以佐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弘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未缴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弘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弘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鸿代理审判员 王 骥代理审判员 顾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