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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育生、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育生,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财保3号申请人:汪育生,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国徽苑27幢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4970643M(1-1)。法定代表人:汪育海,总经理。申请人汪育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五里墩支行,户名: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0×××89)予以冻结。申请人汪育生以汪翠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金寨南路)原肥光中学旁环球世家26#1002室房屋(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育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五里墩支行,户名: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0×××8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汪育生的担保财产即汪翠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金寨南路)原肥光中学旁环球世家26#1002室房屋(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汪育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吴 芹审判员 贺书贵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艳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