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澧县湘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饶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县湘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财保14号申请人: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人民街社区居委会白纺巷12号。法定代表人徐运友,经理。被申请人:临澧县湘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兴隆街。法定代表人:李宗云,经理。被申请人:饶平,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饶平坐落在临澧县安福镇安福东路安福东站4号楼111号、112号门面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湘J×××××、湘J×××××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饶平坐落在临澧县安福镇安福东路安福东站4号楼11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6)临澧县不动产权第XX号】、11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6)临澧县不动产权第XX号】门面房屋。二、查封湖南龙运集团临澧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J×××××、湘J×××××号汽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龙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卞林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