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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鹏辉与杨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900号原告:黄鹏辉,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淘,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鹏辉与被告杨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鹏辉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