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鹏辉与杨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900号原告:黄鹏辉,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淘,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鹏辉与被告杨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鹏辉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