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女,汉族,2005年8月21日出生,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法定代理人彭某,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地址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1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育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胡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50元,并已划付执行款1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因本院强制扣划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