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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骆斌与杨乔忠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斌,杨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12号申请人骆斌,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徽县。被执行人被告人杨乔忠,男,1986年3月10日生,现住甘肃省两当县。骆斌申请执行杨乔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2017)甘122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骆斌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执行杨乔忠给付赔偿款320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乔忠自动履行,给付赔偿款32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骆斌申请执行杨乔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