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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怀星与张金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星,张金海,王怀星,张金海,王怀星,张金海,王怀星,张金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769号原告:王怀星,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金海,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星诉被告张金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怀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王怀星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