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初43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4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2016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2017年1月1O日21时许,在本市海珠区西畔里三巷12号门前,贩卖毒品给他人后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白色块状物5包(经鉴定,净重2.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手机1台等。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谭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谭某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谭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被告人谭某手机1部、海洛因5小包,均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200元返还给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磊程黄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