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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四川茂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茂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李树新,王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茂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宜庆东街5号1幢1层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仕兵,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咏梅,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投资人;景承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平,女,该酒楼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树新,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王胜强,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住宜宾市。申请执行人四川茂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西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翠国用(2009)第04309号;面积:4893.22平方米)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西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证号:宜市翠国用(2009)第04309号;面积:4893.22平方米)的查封;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