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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青羽与黄子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羽,黄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羽,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黄子良,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子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