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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文丰与董更新、陈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丰,董更新,陈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548号原告:王文丰,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能瑞,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更新,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是艳,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文丰与被告董更新、陈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文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是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丰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是艳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丰撤回对被告陈是艳的起诉。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秀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