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文丰与董更新、陈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丰,董更新,陈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548号原告:王文丰,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能瑞,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更新,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是艳,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文丰与被告董更新、陈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文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是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丰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是艳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丰撤回对被告陈是艳的起诉。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秀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