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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蓝色回响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蓝色回响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蓝色回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507号。法定代表人:江清梅。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圣。申请执行人上海蓝色回响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78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12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含执行费44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