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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3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刘伟、王进科,系公司职工。被告赵某。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810元,予以免收,全部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