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彭中先与卿智干、豆世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中先,卿智干,豆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彭中先,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卿智干,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豆世容,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中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卿智干、豆世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50号民事判决书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4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卿智干、豆世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248.81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机构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3执1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彭中先发现被执行人卿智干、豆世容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勇审判员 任昌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