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霍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891号原告:霍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金永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某,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霍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霍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