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盛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970号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62号1-3层。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盛红,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阎俊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