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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马振萍、孙中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振萍,孙中原,廊坊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振萍,女,汉族,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中原,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审被告:廊坊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号。法定代表人:国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马振萍因与被上诉人孙中原及原审被告廊坊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5812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振萍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在廊坊市安次区,且上诉人与廊坊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地亦廊坊市安次区。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孙中原请求确认原审被告廊坊市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马振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为廊坊市广阳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马振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呼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