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育盛与罗育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育盛,罗育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153号申请执行人:罗育盛,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罗育德,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生,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罗育盛与被执行人罗育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育盛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罗育德工资102000元,(每月冻结3000元),申请执行人罗育盛于2017年3月27日领取了法院扣留的36000元。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每年到法院领取一次,至被执行人偿清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育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