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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晔与杨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晔,杨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14092号原告:王晔,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立超,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晔与被告杨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立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立超偿还王晔借款9900元并支付利息(以9900元本金,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杨立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9日,杨立超通过借贷宝平台向王晔借款,双方自愿达成1份电子借款协议。借贷宝借款协议约定杨立超向王晔借款99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王晔先后多次拨打杨立超电话,杨立超均以各种方式拒绝接听电话。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杨立超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借贷宝”系一款手机应用程序,用户在“借贷宝”注册,注册用户可以通过“借贷宝”平台达成借款协议。该款手机软件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自主开发并运营。王晔与杨立超均系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6月29日,王晔与杨立超、人人行公司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王晔向杨立超出借9900元,年化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协议第六条约定,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2:00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内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宽限期次日起,不再计收利息,而以截止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化24%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协议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协议第十条约定,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及出借人在线确认出借后,在出借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支付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协议签订后,王晔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杨立超未能按照约定还清本息。庭审中,王晔现场演示打开借贷宝APP,平台显示至开庭当日涉案借款已经逾期。其借贷宝账户中同样显示线上杨立超无还款行为。另,王晔承诺杨立超线下亦无还款行为。上述事实有王晔提供的借款协议、借出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晔与杨立超之间已经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此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二人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借款,现王晔要求杨立超偿还借款本金9900元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且借款人若逾期还款其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现王晔以9900为本金,要求杨立超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24%利率支付利息,系其自身权利处分,符合双方约定亦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晔借款本金九千九百元并支付利息(以九千九百元为本金,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如被告杨立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王晔已预交二十五元),由被告杨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原告王晔已预交,具体金额以发票数额为准),由被告杨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勇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