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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085号原告:邹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凤冈县。被告:侯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邹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正刚书 记 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