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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与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天全县住建局。法定代表人:敖德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小河乡沙坪村。法定代表人:高明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洪清,男,生于1965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岭,女,生于1981年3月5日,住四川省名山区,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上诉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川182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上诉人天全县建筑安装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玉审判员  邢毅审判员  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