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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桂枝、李龙贵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30刑初31号公诉机关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枝,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龙贵,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汤卫平,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方定,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建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生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绍荣、陈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事先商议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携带长杆网兜,肩背式燃油映照灯、头灯等作案工具,驾车到建宁县均口镇隆下村张家组荷塘、竹圆坳荷塘、均口镇均口村幼儿园对面的荷塘、均口镇岭腰村均岭下组荷塘等地点,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进行禁猎,利用强光追逐后用长杆网兜罩抓捕野生鸟类56只。被当场查获扣押的56只鸟类,经建宁县野生动物保护站技术人员鉴定:51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水鸡,另外5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白胸苦恶鸟(又称白面水鸡)。2017年1月6日扣押的51只黑水鸡和5只白胸苦恶鸟,由建宁县均口森林派出所移交给建宁县野生动植物管理站野外放生处理。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桂枝、汤卫平在建宁县均口镇岭腰村岭下组荷塘狩猎时,被当地村民抓获。民警到场后,让刘桂枝挂电话给被告人李龙贵,让被告人李龙贵、刘方定返回。李龙贵、刘方定接到电话后,能够主动驾车返回案发现场。民警遂将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带至均口派出所后,移交至均口森林派出所查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桂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扣押的51只黑水鸡和5只白胸苦恶鸟、肩背式燃油映照灯、头灯、长杆网兜等作案工具;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收条、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建宁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王某证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违反狩猎法规,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56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桂枝、李龙贵、汤卫平、刘方定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汤卫平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刘桂枝、汤卫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桂枝、汤卫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龙贵、刘方定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桂枝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李龙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汤卫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刘方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彬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