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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高健忠、张利荣、李俊、聂瑞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高健忠,张利荣,李俊,聂瑞云,聂海龙,张玉兰,孙联合,张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0568号。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健忠,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亿富小区1号楼4单元4楼西户。被执行人张利荣(高建忠之妻),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亿富小区1号楼4单元4楼西户。被执行人李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二连市国土资源局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北五街坊07004号。被执行人聂瑞云,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北五街坊07004号。被执行人聂海龙,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亿富小区1号楼4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亿富小区1号楼4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孙联合,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二连市经济合作区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大小区04002号。被执行人张慧荣,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二连市人大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大小区040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忠、张利荣、李俊、聂瑞云、聂海龙、张玉兰、孙联合、张慧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建忠、张利荣、李俊、聂瑞云、聂海龙、张玉兰、孙联合、张慧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建忠所有的位于肯特街北2街坊沙石公司宿舍9号房屋(房产证号二房权证2000字第0026**号,土地证号二国用2009第0008**号)。二、查封被执行人聂海龙所有的位于南环路北、建设路西房屋(房产证号二房权证2007第0000004**号,土地证号二国用2007第0002**号)。三、查封被执行人孙联合所有的位于前进路东、平安小区南房屋(房产证号二房权证2004字第0000008**号,土地证号二国用2004第0008**号)。四、查封被执行人李俊所有的位于兴安街北5街坊房屋(房产证号二房权证九九字第00021**号,土地证号二国用2000第0001**号)。五、被执行人高建忠、聂海龙、孙联合、李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高建忠、聂海龙、孙联合、李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高建忠、聂海龙、孙联合、李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李伟哲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