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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厉进军、张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进军,张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110号申请人:厉进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张宗锋,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厉进军与被申请人张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厉进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宗锋所有的鸡舍、附属用房及蛋鸡16000只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宗锋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川子村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院内的鸡16000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宗锋管理(养殖、看护等),保证蛋种鸡的正常存活,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隐藏、变卖等),如确需处分,及时报告并向本院提存相应价款;二、将被申请人张宗锋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川子村日照荣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院内鸡舍及附属用房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抵押、变卖、损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文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