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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术增与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增,李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807号原告:李术增,男,194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连成,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李术增与被告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昭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术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连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术增诉称,被告李连成打着民间借贷服务公司的招牌,自称业务经理,聚集民款数百万,以3至5分的高息向他人借款,年获高息柒拾余万,而对到期存款客户不还本金及利息,多次催要一直拖欠至今,为保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连成辩称,李术增是我们的合伙人,是李贺臣组织的。2014年7、8月份时候,在李贺臣商店协定,一伙搞民间借贷,我们三人同意合伙投资,各有分工,我负责往外贷款,李术增人缘好,负责在外借款,李贺臣自己负责40万,一人负责借款30万,每人先投资10万做抵金,每人负责40万。到8月十几号,李树正的媳妇带着李术增来到我家说,我借来了30万,李小军12万,李树斌15万,李士安3万,都给他们打借条,每人利息2分。到2005年9月份,一年过去了,李贺臣就组织我俩忽悠我俩说,这买卖比干啥都强,继续往大里干。一来二去的也都尝到甜头了,存款的人越来越多,都是李术增负责借的,在他影响下,火石营姓李的存款最多,存到二百来万,其实这款都是李术增和李贺臣的款。可是我放不出去的款赔钱呀,在我手放着几十万我瞪眼赔钱,这回我说,你们不能存了,再存该降息,给一分五,到后来李贺臣说一分就行,那也都存,在我这放着几十万,到期了得我给利息。吸收存款李术增特清楚,到最后我才知道存的钱,就那三家,支钱存钱都是李术增负责的。现在又说我聚集民款百万,打着民间借贷服务公司的招牌,那借贷公司不就是咱们三个人吗?面对到期的客户不给利息,我把本利都给了。说我非法集资,李术增给我借来钱我都还了,就剩下存钱得高利息没够的人了。说我五分往外放,这不是造谣吗?是李术增李贺臣让我放五分,我没按他说的去做,因为五分放贷,超出同类银行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支持,所有借贷的人都说放高利贷,不好好给利息,李术增其目的也就是想总拿点高利息,我一看不行,先把外人的本金都还了,就剩下李贺臣和李术增的了,还有我亲戚一部分。到了2014年还不起本金十万,一分的利息给不上,这十万就更给不上了,他说打个借条,今借到李术增现金十万元,利息一分五,还款日期三年,借款时间是2014年3月27日,为啥一分的利息都还不上了,要一分五利息三年,可想而知一分的利息还不上了,要一分五的利息就还起了吗?是啥目的,两个目的,一,趁人之危挤兑我,还不起就可以要楼房,二,是法庭有人背后支持,钱,楼房有保证可以拿到手。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李连成向原告李术增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术增人民币拾万元整期限3年利息1.5分,提前支取按银行的活期利息。借款人:李连成。2014年3月27日。”在欠条的左上方写有“1年1付利息”,右上方写有“本金分批、3年还清”。至今被告李连成未偿还原告李术增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连成向原告李术增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李术增要求被告李连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连成关于原告李术增是其合伙人的抗辩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连成偿还原告李术增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连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