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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陈建军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陈建军,徐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号。机构代码:66289861-4。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明君,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军、徐明君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浙普渔冷66273”船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建军、徐明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华刚执 行 员 夏淇波执 行 员 刘啸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