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爱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4号申请人:张爱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蕾,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爱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爱霞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张明立于2016年11月15日20时左右,随“鲁荣渔59116”渔船在82-7海区航行时,落水失踪。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证明,证实张明立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死亡,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明立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明立,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系申请人张爱霞的丈夫。2016年11月22日,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2016年11月13日,“鲁荣渔59116”号渔船从鑫发码头出海,2016年11月15日20时左右,“鲁荣渔59116”号渔船在82-7海区航行时,张明立落水失踪。证实张明立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张爱霞申请宣告张明立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明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明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明立随“鲁荣渔59116”号渔船在随船航行期间失踪,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经调查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张明立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明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李俊锋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