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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克友与蓬莱市大辛店镇乐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友,蓬莱市大辛店镇乐地村村民委员会,李相欣,张文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64号原告:张克友,男,1958年9年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乐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治楠,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李相欣,男,61岁,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第三人:张文品,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张克友与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乐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相欣、张文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克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范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