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君焦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君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君焦,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君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君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黄君焦网购了套管器、射钉枪、瞄准器、无缝钢管等材料,之后在位于秀山县城朝阳大道某超市内将上述材料组装成一只枪支。2016年9月19日,黄君焦持该枪支与杨某1、杨某2前往清溪场镇油菜花基地打鸟,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君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君焦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淘宝交易记录截图、检查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指认枪支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君焦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君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君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君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代理审判员 陶军霖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玉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