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港市茂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东港市茂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仁达路95号西城尚景4门。法定代表人智晓洋,经理。被执行人东港市茂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小甸子镇团山村后山组。法定代表人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港市茂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案件需合并执行,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