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石爱清与薛永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爱清,薛永正,石爱清,薛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706号原告:石爱清。被告:薛永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爱清诉被告薛永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爱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爱清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爱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石爱清负担(原告石爱清已预交430元,由本院退回215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