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姻芳与任彩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姻芳,任彩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693号原告:马姻芳,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金龙,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彩彩,女,约50岁,汉族。原告马姻芳与被告任彩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姻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彩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姻芳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姻芳撤回对被告任彩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姻芳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