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09号原告: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地址:平陆县西大街29号。负责人:杨芳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地址:运城市平陆县城北大街一号。负责人:任喜生被告:解超,男,汉族。原告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陆县分公司、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撤诉理由正当,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平陆县东韩窑加油站承担。审判员 刘平定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红 关注公众号“”